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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地 委託經營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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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為提供有利投資環境,財政部國產署放寬修正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經國產署同意,受託人其私有地上建物,可申請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同時修正委託經營年期,可由20年延長至30年。
 
國產署官員指出,國有土地,不論是否為非公用土地,私人都不能用來向金融機構貸款,即使國用土地上的建物上私人所有也不行,進而導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事業許可或基於施政需要等核准的特定受託人」,在受託經營國有土地期間,需要投入資金開發土地,卻不能使用地上建築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情形。
 
「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經營管理要點」有條件放寬
「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經營管理要點」有條件放寬
 
由於投入資金負荷與壓力,國產署坦言,大大降低國人對國有非公用土地投資意願,為回應多數受託經營者要求放寬委託經營相關規定,並經評估後,決定放寬限制。
 
國產署強調,在不影響國產權益及管理效能下,這次修正將原本禁止委託經營國有土地上私有建物,有條件放寬可以設定抵押權的限制,讓投資者方便向銀行、保險公司、信合社等金融業者取得建物的貸款。
 
至於有條件放寬的條件是,首先是要經委託主管機構同意,還需符合以下條件,包括:依規定繳付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受託人新建或既存地上物已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抵押權人應設定登記為第一順位抵押權,或由同意設定之其他順位抵押權人,代償全部前順位抵押權人債權後塗銷該等抵押權。
 
還有,抵押權人為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公司;受託人、債務人及抵押物所有權人為同一人,且擔保之債權清償期限不得逾委託經營契約期限等。
 
國產署說,委託經營業務為大面積國有土地,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展提供產業用地多元方式之一,截至今年5月底,已提供約473公頃國有地辦理委託經營,兼顧活化國有地及滿足產業發展需求,協助活絡經濟,同時達成「有產不閒置」及增裕國庫收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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