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各公司行號要注意了,國稅局6日指出,營利事業出售的土地,如果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時間在2年內,或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買賣土地的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繳付交易所得稅,且出售土地所繳的土地增值稅,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也不能在出售土地收入項下減除。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符合所得稅法而繳納交易所得的土地,應以該筆交易所得額,也就是土地出售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是損失的餘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計入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的土地增值稅,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也不能在出售土地收入項下減除。示意圖/中時報系資料照
國稅局官員說,因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因此繳納的土增稅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另外,營利事業當年度土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如果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時,所得以零計算;相對的,土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時,則可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還是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土地,應特別留意有無適用所得稅法而繳納交易所得的規定,如果有符合規定的土地,應注意相關稅率及申報規定,以免因錯誤計算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