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先收訂金,仍要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如於交貨前有預收訂金情形,應依收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商家預收訂金須開立發票。(好房網News記者賈蓉/攝影)
「想買東西的時候卻發現帶不夠現金」,為方便消費者,營業人往往會預先收取訂金,幫消費者保留商品,待下次帶足現金時,將錢付清再交付商品。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在收取訂金時,就必須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待付清時,再開立一次。
即使營業人將會在交易全部完成時,合併開立統一發票,也不合乎法規。
該局近來查獲一案,買方甲君在去年8月間,向乙營業人訂購家具,並支付訂金,但乙營業人並未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在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方甲君,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漏稅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有上述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得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就可以免罰,否則若遭查獲,將會有漏稅罰採漏稅額五倍以下罰款,或是會依行為法規定,罰銷售額5%罰鍰,擇一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