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即時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6)日進行「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其中通過第二十八條之五,針對既有低汙染未登記工廠能儘速配合政府政策,明定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須申請納管,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緩衝期只有一年。
經濟部表示,業者如逾前揭期限未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並已明訂主管機關應對其工廠改善計劃執行情形實施稽查,加強管理,如地方主管機關怠於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法逕予停止供水供電。
立院表示,低汙染未登記工廠二年內納管。(示意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經濟部長沈榮津指出,「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主要修法原則是,不容許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並通報建築及土地主管機關依法拆除等措施,地方政府並應擬定管理輔導計畫報經濟部核定。
此外,105年5月19日前未登記工廠,若屬於中高汙染工廠,將輔導遷廠或轉型,而針對中大型群聚,則將採新訂都市計畫及開發產業園區方式處理,例如彰化水五金,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區。
至於農地上低汙染的零星工廠,則分為「全面納管」和「就地輔導」二部分執行。其中,針對未登記工廠應於修法後二年內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及繳納納管輔導金,三年內提出改善計畫,給予二年改善期。
改善完成者或修法前已辦理的臨登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在土地未合法前每年繳納營運管理金。特定工廠依現況使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並限制不得擴充廠地及廠房,增加產業別等等。
而關於用地計畫,沈榮津指出,群聚地區則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方式處理,零星位於非都市土地的特定工廠符合一定條件及繳納回饋金,得向地方政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並採計畫管制,避免土地炒作。至於零星位於都市地區者,則依照都市計畫法辦理個別變更或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