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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租屋條款保護房東?網:同理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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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清坤/綜合報導
 
現行租屋條款,偏向保護房東還是租客的權益呢?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房東、租客、租屋糾紛求問區》大肆抱怨,他認為現行租屋條款根本就是保護房東,房客沒有權益可言,不料,此言一出,遭到大量網友抨擊,直呼「說反了吧」!
 
原PO舉例說明,租屋條約有一條表明若提前解約房客需付給房東最高不超過兩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金,他認為提前搬走,一定會事先告知房東,房東找到人續租的話,根本不會有損失;此外,修繕方面,條約有表明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結果出現冷氣不冷,水壓超小,燈泡、水龍頭老舊損壞情況時,房東卻表示前一個房客沒反應,自行處理。
 
台灣房價高漲,不少人只能先行租屋,慢慢累積資產。圖/Pixabay
台灣房價高漲,買房的人壓力大之外,對於學生或剛出社會的小資族而言,租屋也得尋尋覓覓才能找到合適的房子。圖/Pixabay
 
原PO還指出,近期跟房東續租,因為他本身有購買預售屋,預估10月交屋,不確定能否準時,只好跟房東再續一年約,不過後來對保發現,預售屋能準時交屋,於是他想跟房東提早退租,商量不要扣違約金,租金加價沒關係,殊不知房東無法接受還直接破口大罵,令他無奈,「續租的時候表明有事都可以商量,結果一商量就爆氣」。
 
此篇貼文一出,引起各房東、房客熱烈討論,不少人認為現今租約還是保護房客居多,自己當過房東才能了解,保有同理心,互相才是最重要的,「說反了吧,現行的法條是幾乎沒保護房東的,以前是最多能扣2個月押金,在2年前就改1個月了」、「你先承諾房東續租一年,再反悔是事實,試著再溝通看看吧」、「你沒有想過你如果提前解約,房東還要重新找房客而且也不一定能馬上找到適合房客」,至於修繕方面,有網友則說明,「除了燈泡那種應該房客自己負責外,其他的如家電若有提供,在自然損壞的情形之下,房東應該負責」。
 
租賃房屋時,簽約時都要支付一筆押金,押金主要是保障房東,若房客於租屋期間有不付租金,或有其他約定應繳款項欠費的狀況發生,可以用押金來扣抵,但提前解除租約是否押金要全數沒收呢?依照目前租賃專法來看,其實要以當時的租賃契約而定,現行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裡,需勾選是否可提前終止契約,若勾選「得」終止契約,房東或租客只要在約定時間前(至少1個月)通知對方,那麼就不用給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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