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李冠霖/整理報導
許多人出外租屋時,時常會遇到電燈壞掉或者公共設施故障的情況,若需要修繕時,該自己連絡施工人員,還是通知房東後再請維修人員呢?根據民法表示,房東其實有修繕義務,而房客則具有善良保管人義務。
房屋修繕由誰負責?專家表示房東有修繕的義務。(好房資料中心)
根據民法第 429 條第一項記載表示,租屋處的修繕,除非有特別訂定契約,不然都是由房東負擔,但合約上並不會詳細註明修繕細項。另外根據民法第430條,在租賃期間,如果房子有修繕的必要,房客要定相當的期限去催告房東修繕。如果房東在前限內沒有修繕完畢,房客就能夠終止契約,或者自行修繕後請房東支付費用,或從租金內扣除。
但由於修繕時會有許多情況,例如房東聯絡修理人員進來修繕房客卻不在家無法開門,這些細節都是得由房客與房東自行溝通,並非強制執行。而根據民法第 432 條解釋,房客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來保管好租屋處,不得隨意亂破壞具有生產力的物件,例如瓦斯爐。
由於正常情況下都是由房客自己發現房屋需要修繕的問題,然後通知房東修繕。但實際採訪住在台中的王姓民眾表示,他自己在外租屋時,如果遇到電燈泡壞掉之類的小問題,他其實並不會通知房東,而是自己修理,不一定什麼事情都要麻煩房東。而住在高雄的陳先生則表示,如果遇到問題他幾乎都會向房東聯絡,交由房東處理。除非真的有需要緊急修繕的事物,他才會先處理完再向房東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