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尹俞歡/台北報導
買賣預售屋糾紛多,內政部日前發出解釋令,明定5月2日之後民眾購買預售屋,外水電費應該由建商支付。內政部也考慮讓函釋意義追溯既往,意即2001年之後買賣的預售屋,若契約內容沒有註明外水電費負擔對象,就要由建商支付。
一般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常會要求消費者另外繳交接通自來水、電力等的「外水電費」。(好房資料中心)
一般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除了房屋售價,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常會要求消費者在交屋時必須另外繳交接通自來水、電力等的「外水電費」。有些業者更會在簽約時才告知要收外水電費,且部分住宅不密集的郊區,接管費更高達數十萬元,引發不少消費糾紛。
因此內政部5月2日特別針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發出解釋令,明定不動產開發業者及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在不動產價款之外另外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
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依解釋令意旨,5月2日之後簽定買賣契約的預售屋,外水電費應統一由建商支付。如果建商仍在簽約時要求消費者出錢,消費者可以依此向消保單位申訴消費爭議,要求業者返還費用。
至於5月2日前的契約內容,若沒有載明誰負擔外水電費,內政部考慮統一由賣方、也就是建商負擔,追溯期考慮從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頒布的2001年開始。王靚琇表示,有關外水電費的解釋令,行政院消保處與內政部會盡量朝對消費者有利的方向研議追溯期限。至於法律效力是否牴觸預售屋買賣雙方私人契約,目前已交由法務部評估。
據了解,建商對此相當反彈,認為過去預售屋的買賣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只有「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並沒有規定費用一定要由建商出。此外,每戶動輒萬元的外水電費用,也勢必增加建商建造成本。
記者陳美玲/台北報導
內政部發出外水電裝配費用須歸建商負擔的解釋令,並考慮追溯,對此建商表示,外水電裝配費用就是瓦斯配管費,每戶裝配費用約二、三萬元,在建案總銷價格中,費用占比不到1%,是開發商可負擔的費用,但該筆款項在預售屋契約中已經載明由建商負擔,成屋買賣契約為買賣雙方約定,這在定型化契約中都有載明,建商和買方都有依照合約走,因此內政部頒布此解釋令,並將追溯,令人摸不著頭緒,希望能盡快釐清相關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