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李宗祐/嘉義報導
嘉義市何姓男子的鄭姓鄰居開設教授打鼓樂音樂教室,何男聲稱受打鼓聲噪音困擾、身心受創,因而患有睡眠障礙,提告禁止演奏、賠償30萬元。鄭男抗辯,已施作高規格隔音牆,符合噪音管制規定,何男3年來不斷檢舉,警方和其他鄰居都沒有聽到擾鄰聲響。法院依據環保局監測工作室鼓聲遠低於管制標準,駁回損害賠償告訴。可上訴。
何男表示,鄭男登記設立音樂工作室,從2021年6月起進行爵士鼓敲擊、團練、教學,低頻震耳欲聾聲響每日透過共用壁受到喧囂及震動聲響侵入,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造成他身心受創無法安眠與休息,他和家人經常被迫離家數小時,他也因此患有睡眠障礙,需服用輔助睡眠藥物。因此提告禁止鄭男為爵士鼓敲擊、團練、教學。並應賠償30萬元。
鄭男抗辯,2021年間花費100多萬元施作符合國際標準的「立方體六面隔音工程」。雙方房子位於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其晚間噪音標準為60分貝、夜間標準為55分貝,不管任何時段都沒有超過夜間標準55分貝。
鄭男表示,何男從2021年到2023年間曾多次認為發出聲響妨害他生活安寧而向派出所報案,警員多次到場處理,也向周遭鄰居查訪,員警及鄰居都沒有聽到有發出聲響而有擾亂鄰居安寧的行為。
法院審理,雙方住家位於嘉義市政府公告的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8點,管制音量為62分貝。2023年12月26日會同嘉義市環保局,測量演奏電子鼓音量,工作室測得75.1分貝,一般爵士鼓,音量為89.9分貝;隔壁是何男的廚房,電子鼓演奏時測得音量為29.6分貝,一般爵士鼓,測得的音量為43.2分貝。都遠低於晚間管制音量62分貝。警方查訪紀錄也沒有妨礙鄰居安寧秩序之行為。也難以認為睡眠障礙,與鄭男演奏爵士樂有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無法證明鄭男有侵害行為,何男請求損害賠償,及禁止爵士樂演奏、團練、教學,沒有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