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蔡依珍/桃園報導
1月11日就是投票日,桃園市勞動局提醒,投票日放假1日,若原本要上班的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若當天放假,原本就不須出勤者不另補假,若工作日利用上班時間投票,投票時間工資照給,其餘時數加倍工資,若是跨日班,投票日當天零時起就須給加倍工資。
勞動局勞動條件科長張珮玲說,1月11日是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具投票權且原本投票日當天就是工作日的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若當天是休息日或例假、原本不須出勤就不另外補假。
桃園市勞動局提醒,投票日放假1日,上班應加給工資,且勞工在工作中間抽空排隊投票,工資要照給。圖/蔡依珍攝
張珮玲指出,雇主徵得勞工同意且不妨礙投票的情形下,勞工可在投票日上班,若本來就是工作日,工作中間利用2小時投票,這2小時投票時間工資照給,剩下上班的6小時為加倍工資,若工作8小時外又再加班2小時,多的2小時為1又1/3倍工資。
張珮玲提醒,投票日所稱放假「1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投票日當天零時起要給加倍工資,勞工若是跨日班,從投票前一晚11時上到投票日當天上午7時,雇主就要給7小時加倍工資。
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跟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雇主若未依法在投票日給假給薪、或出勤未依法加計工資,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