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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啟惠批浩鼎案濫訴 檢態度轉趨強硬

#政策 #浩鼎案 #翁啟惠 #浩頂 #中研院 #浩鼎

記者林孟潔/報導

士林地檢署當初自認以從寬解釋的標準起訴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不料,翁啟惠遭起訴後重砲批檢方穿鑿附會、濫行起訴,檢方態度轉趨強硬,內部研議改採從嚴標準,才在昨天法庭上突襲性地提出變更起訴法條;被視為當前司法改革重點目標的檢察官,如果辦案標準可以說變就變,用這種方式處理矚目案件,只怕招來更多批評。

翁啟惠遭起訴後重砲批檢方穿鑿附會、濫行起訴,檢方態度轉趨強硬。(圖/聯合新聞網)

檢察官當初以翁啟惠與浩鼎董事長張念慈期約一百五十萬股的技術股、又收受三千張浩鼎股票等情況作為起訴犯罪事實,起訴前內部就多次討論中研院的技轉是否是院長的職務上行為,最後決定採較寬鬆標準、刑責較輕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翁啟惠。

據了解,檢方完成浩鼎案調查後,自認起訴標準對翁啟惠已採取最大友善標準,沒想到翁啟惠卻嚴詞指責檢方濫訴,幾次聲明都對檢方相當不友善;檢察官內部討論法庭攻防策略時,決採較嚴格標準來檢驗翁的行為。

檢察官不諱言,昨天提出的 「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並不是新證據,起訴前也曾作過討論,要不要以這項中研院內規,認定翁啟惠的行為屬於「違背」職務,確有灰色空間;換句話說,要採從寬或從嚴標準認定,存乎一心。

法界人士指出,檢方當庭聲請變更法條雖不算罕見,但通常會在「陳述起訴要旨」時提出,此案檢察官在法官諭知當事人權利,要確認爭執或不爭執事項時才提出,確實少見,也讓當事人錯愕。

雖說訴訟過程本來就是浮動,檢辯雙方都有各種主張權利,「只要犯罪事實還在審判範圍內,檢方可隨時變更法條」。實務上對於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的認定,也常出現不同法官作出不同認定。

不過,檢方面對如此重大矚目案件,在起訴的犯罪事實不變情況下,起訴法條卻說變就變,豈不是更坐實外界批評起訴不夠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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