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李冠霖/整理報導
天下房客百百種,房東租屋時肯定希望自己遇上的是按時繳交房租的好房客,若真不幸遇上惡房客不斷延遲繳交租金,房東應該要如何催繳房租,又該如何自保呢?
房東簽訂租約時要公證並且註明租約到期房客返還房屋為逕行強制執行之事項。(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根據民法第440 條規定,如果房客租金支付延遲,房東得定相當期限,並催告房客支付租金。若承租人無法在期限內支付,房客有權利得終止契約。但如果房客有繳交一至二個月訂金的話,房東得等訂金扣抵完租金後再等兩個月,才能終止合約。
不過如果房東訂定的繳交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否則無法依法發存證信函催繳或終止契約。另外儘管房客欠租超過兩個月,也使用存證信函催繳了,房東還是不能直接把房客趕走。好房TV主持人蔡志雄表示,關於終止租約及返還房屋必須透過訴訟的程序,打贏官司之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就算打官司房客還是能靠著上訴將官司拖延。
那房東到底要如何自保呢?蔡志雄表示,房東還有一招可用,那就是簽訂租約時要公證,並且註明租約到期房客返還房屋為逕行強制執行之事項。如果房客賴著不走,就直接拿公證的租約到民事執行處請求執行,要求房客返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