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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基法6大變革 顧好權益

#政策 #勞基法 #放寬 #勞資會

記者洪安怡/台北報導

新《勞基法》預計周四(3月1日)上路,共有6大變革,包含加班換補休須於次年度內完成,特休假可遞延1年,休息日加班費與工時改為核實計算等,在15種行業放寬7休1,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提高至54小時,輪班間隔降至8小時部分,皆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可進行放寬。

新《勞基法》3月1日上路,共有休息日加班費與工時改為核實計算等6大變革。圖為量販店員工工作情形。(本報資料照片)

新《勞基法》3月1日上路,共有休息日加班費與工時改為核實計算等6大變革。圖為量販店員工工作情形。(本報資料照片)

《勞基法》新制6大變革表。圖/中時電子報《勞基法》新制6大變革表

加班換補休 次年度完成

過去勞工加班是否可換補休、怎麼換,勞動部函示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此次修法明定加班可換補休,比例採1比1計算,補休期限以周年、曆年、會計年度、學年度、指定年度為期限,倘若逾期未休,則需換回原本的加班費。

舉例而言,勞工甲今年1月5日到職,月薪3萬元,今年2月25日休息日加班8小時可得加班費1588元,甲可選擇不要加班費,改換1日補休,若採周年制計算,則補休最晚須於明年1月4日休畢,逾期則需換回1588元的工資給予勞工甲。

倘若A公司原本規定,勞工加班費換補休,採1比1.5計算,加班1天可換得1.5天的補假,此次新法上路後,A公司可否改回《勞基法》規定1比1計算?勞動部解釋,若原本公司承諾員工以1比1.5計算,約定就成立,未來要更改,需個別勞工同意,重新取得協議,且不可低於法規1比1之最低標準。

特休沒休完 可遞延1年

此次修法讓特休假行使時間可遞延1年,例如勞工甲於今年1月5日到職,明年1月5日起有7天特休假,須於後年1月4日前休畢,倘若後年1月4日前未休畢,最長可遞延至大後年,也就是2021年1月4日以前休畢,倘若到時仍未休畢,則需折算成工資給予甲勞工。

休息日加班費 核實計算

此外,前年一例一休修法,休息日出勤,工資與工時計算採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5~8小時以8小時計,9~12小時以12小時計,此次新法上路,全數改為全數核實計算。

至於每月加班時數延長至54小時、輪班間隔降至8小時、放寬7休1至14休2等變革,皆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進行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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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安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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