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每到選舉期間,競選廣告林立,不僅妨害市容,也有公安疑慮。北市府研擬設置公布欄,提供候選人集中刊登競選廣告,其餘刊登地點僅限政黨辦公處、參選人競選辦事處及車輛,雖壓縮候選人廣告空間,但若參選人以刊登一般廣告方式因應,仍可以規避,恐怕影響不大。
建管處去年5月發起i-Voting網路投票,有48%的民眾選擇「僅能在政府設置的公告欄張貼相同數量尺寸競選廣告」,因此,建管處朝此方向修正《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已送市議會,若本會期順利三讀通過,將影響明年選舉。
違者最多罰5萬 可強拆
根據草案規範,未來廣告設置範圍限於建管處公告的選舉公布欄,以及政黨辦公處、參選人競選辦事處及車輛設置。建管處暫定於12區區公所設置公布欄,該區的所有候選人廣告將按照號次刊登在公布欄,平均每人能張貼的範圍僅有A3大小。
對於政黨辦公處及競選辦事處的認定,草案明訂以政黨及參選人同意選委會公開之地址為限;競選車輛則沒有數量限制。
草案也限制廣告時間為選舉委員會公告政黨號次、候選人號次之次日起,至選舉投票日為止;並須於投票日次日起3個工作日清除完畢;違者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另明定必要時可強制拆除、清刷。
一般廣告也須審查許可
原先競選看板沒有限定範圍,只要向建管處申請即可掛看板,草案通過後,不僅地點被限縮,等於初選期間的擬參選人皆無法刊登競選廣告。
至於北市對於競選廣告的認定,只要廣告中含有「姓名」、「號次」、「圖像」、「競選項目或活動名稱」及「競選標語或標記」任3點以上(不含3點)即視為競選廣告。實務上,參選人過去都是以「三點不露原則」,像廣告上僅有照片及姓名,「露兩點」的方式刊登,這樣即視為一般廣告,不受競選廣告規範。
至於新規被質疑,未來參選人仍可以一般廣告解套,建管處回應,即使是一般廣告也需要向建管處申請,經實質審查再發許可證,競選廣告則為報備制,限制刊登位置即是在減少廣告數量,先試試看成效,實在不能防小人,未來會加強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