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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靈人口助攻里長肥缺是行使選舉自由? 專家意見不同

#胡靈智 #選舉 #政策 #地方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綜合報導
 
男子胡靈智2006年遷戶籍到花蓮縣卓溪鄉,並在同年6月的村里長選舉支持有叔侄關係的候選人,被依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判刑。胡認為相關法條違反人民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行言詞辯論。法務部認為小選舉區的選舉當選票數門檻低,若容許虛偽遷徙而取得投票權,恐摧毀民主憲政秩序。
 
除了胡靈智案外,憲法法庭也併李毅強、劉汝松等3人、蘇榮輝等12人、劉惠宗等3人聲請案審理。
曾獲消防楷模表揚的胡靈智,2006年2月間遷戶籍到花蓮縣卓溪鄉,投票支持有叔侄關係的候選人,被依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判刑,胡不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行言詞辯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曾獲消防楷模表揚的胡靈智,2006年2月間遷戶籍到花蓮縣卓溪鄉,投票支持有叔侄關係的候選人,被依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判刑,胡不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行言詞辯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第2項規範「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第3項則提到「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胡靈智主張選舉權是國民權利之一,如何行使應有一定自由,只要是公民就可在某一地區行使選舉權,現今交通便捷,限制行使公民權必須與「居住」的事實結合,沒有必要也緣木求魚。「每次選舉都有大批返鄉投票人潮。」胡質疑如果戶籍地必須是居住地,又何來返鄉投票人潮?若在戶籍地無居住事實就被刑法第146條認定妨害投票正確性,返鄉投票者不就人人有罪責?
 
法務部則表示,虛偽遷徙投票罪是為避免無選舉人資格者以不法方式影響選舉結果,以確保投票結果盡可能貼近民意,刑法第146條第2項保護法益應屬重大的公共利益,立法者雖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選舉權,保護法益與限制手段間沒有失衡。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認為,台灣有許多小選區的選舉,選舉勝敗往往在一、二十票之間,各該選舉的職務又有相當豐富的金錢利益,例如村里長、鄉鎮民代表是「大肥缺」,因此許多人會冒險請親友虛偽遷徙戶籍。但在證據法上,因選舉是秘密投票,完全無從證明遷徙戶籍究竟是要投給何人。
 
李惠宗質疑選舉風氣是否屬刑法第146條所要保護的法益?遷徙戶籍進而參加投票是否就應視同具有「危害選舉風氣」的「知」與「欲」,值得懷疑。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認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違反平等權原則,也因成效侷限,也有比例原則疑義。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薛智仁則認為第2項的規定是要保障合法的投票結果,在行政管制手段不能防堵無權投票發生時,透過處罰虛遷戶籍之人的無權投票 ,具有其他行政管制手段所無的預防效果,符合手段必要性。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也認為,若將第2項的構成要件行為除罪化乃至合法化,會對我國自由而公平的選舉民主造成何種負面衝擊,有待憲法法庭審慎評估。
 
鑑定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則認為第2項的刑罰處罰侵害人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居住自由、個人政治傾向和家庭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不具憲法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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