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16)日三讀通過都市計畫法修正草案,將「社會福利設施」列為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並需按里鄰單位、居民分布等情形適當配置。立委楊玉欣表示,住宅法、長照服務法等法規雖已完成立法,卻未連帶處理到用地取得問題,修法後可望協助地方廣設社會住宅。
都市計畫法修正,社會住宅入法。(翻攝自台北市政府)
立法院本次修正都市計畫法第42、46條,將「社會福利設施」明確入法,雖然只有六個字,意義卻非常大。楊玉欣分析,再過10年台灣老年人口就占全台20%、約480萬人,國內對於促進老人健康的設施、設備及環境空間,還有高齡化伴隨而來的失能照顧,需求越加迫切,「政府實在應及早做好政策準備」。
其次,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經濟弱勢家庭及青年,都陷入「租不到、租不起」房子的困境,因此廣設社會住宅早已成為台灣社會的高度共識。
第三,老人福利法、身障者保護法、長照服務法均已完成立法,並訂定各類社福機構或設施的建置標準,此次住宅法也將「社會住宅」四字明文入法。
但楊玉欣也指出,前述四法均未處理社福設施的「用地取得」問題,實務上,社會福利機構、社會住宅容易因為「鄰避效應」導致民眾反對,因此本次修法將社福設施明確入法,納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的規畫,未來各級主管機關擬定都市計畫時,就必須適度配置社福設施,將可確保老人福利設施、社會住宅的用地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