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議晨/高雄報導
高雄許姓婦人騎車行經橋頭區典昌路、河北路口,被駕駛小貨車的黃姓男子撞死,許女家人質疑沒設號誌害許女被撞死,向高雄市政府提起國賠,合計求償653萬餘元,法院審理時,交通局自爆待轉區是廠商錯誤繪製,4年前就應磨除,高雄高分院認定市府要負3成過失責任,判賠18萬8731元。可上訴。
2021年9月6日下午4時許,許女騎機車行經典昌路、河北路口,準備左轉進入河北路,因此騎進河北路的待轉區,起駛時,卻碰到沿典昌路直行的黃姓男子,許女遭黃男撞上後,送醫急救後不治。
事後許女家屬主張該處路段號誌設置不明,許女從典昌路待轉要進入河北路,卻碰到待轉區無號誌可以參考,加上典昌路綠燈號誌「遲關」,導致車禍發生。
許女家人認為,事故發生是公務員設計路口號誌不當,包含醫藥費、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扣除後合計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求償國賠653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交通局反駁,稱待轉區標誌、標線及號誌規劃設計,涉及路口交通動線相關標線調整,屬高雄市政府養工處權責,並不是交通局業務。
交通局還自爆該處待轉區早在事發前4年確認是廠商重複施工所留,當時民眾陳情增設號誌,去函養工處稱將磨除待轉區,未請交通局協助派工增設號誌,並不清楚該處還有待轉區,交通局無任何過失。
但法官認為,典昌路為內側車道進行機車的路段,依規定機車行應依兩段方式左轉,且需要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供待轉者左轉時,有方向號誌可以遵循,即便該處待轉區是廠商重複施工錯誤繪製,但既然留在該處,市府也應該增設行車管制號誌。
法官認定,許女意外身亡,是因號誌設置不當所致,但考量許女自己也要負8成責任,計算家屬請求金額後,扣除已請領的強制險部分,判市府免再賠償許女家屬。
許女家人不滿判決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定若事故路段有相應的行車號誌,許女依循號誌行駛,應該能減輕或避免事故發生;不過,許女當時未注意車況起駛,也要負7成責任,計算後,判市府應賠償18萬87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