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 2211

獨/公平會前委員投書:高通和解真的行得「通」嗎?

#政策 #公平會 #美商 #高通

聯合報 記者賴昭穎/綜合報導

顏廷棟(銘傳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宏浩(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系教授)

報載在法院介入協調下,公平會與美商高通(Qualcomm)公司達成訴訟和解,且在本月9日當庭簽約和解生效,公平會同意大幅降低罰鍰,但高通須配合多項與台灣的合作案……。弔詭的是,去年10月公平會以全球手機晶片大廠高通濫用獨占地位,對高通祭出234億元的史上最高罰鍰後,在感受不到有任何正當性與必要性的情況下,突然傳出本件行政和解,著實令人錯愕與不解。

首先,據聞本件和解是法院「介入」。其實,行政法院雖可隨時試行和解;但當事人得拒絕和解,逕行進入訴訟。尤其是,高通違法既然已經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處罰,在此決議沒有明顯不當的事證下,公平會莫名接受和解,其專業機關、獨立機關之立場何在?百思不得其解。

高通。路透

高通。路透

其次,報載本件和解的目的在衡酌產業發展需要。這句話從公平會口中說出,讓人有角色扮演錯誤的感慨!! 因為公平法的立法目的在維護市場自由且公平競爭,藉此維護產業交易秩序,最終健全整體經濟發展。高通侵害市場競爭的違法行為必須加以導正,才能確保通訊產業、市場的健全發展。然而,依據公平會的新聞稿,公平會和解僅僅強調產業發展需求,卻忽略先前處分要求高通公司應有的回復競爭改善措施,如此說法顯然是本末倒置,混淆競爭法主管機關與產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交通部)的立場。

最後,公平會同意減低罰鍰以換取高通公司合作方案,此方案更令吾人瞠目結舌。公平會在先前處分書上已表明罰鍰金額裁量理由,且裁處罰鍰是以當時對於市場競爭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奇怪的是,本件和解竟然是以「事後的」產業合作方案為由,降低原處分當時未能考量的罰鍰金額,這樣的行政和解沒有違反行政行為不得有不當聯結的基本行政法原則嗎?

高通公司晶片授權行為在遭受歐盟、韓國、中國等競爭法機關認定違法且加以處罰後,我國公平會對之先處分後和解,讓人憂心的是這件和解方案能否達成產業發展的目的不知,首先受傷的卻是身為一個獨立機關的公平會的執法威信!

(作者為公平會前委員,已分別於8月、7月離任)

熱銷建案&網友看屋心得



好房網不只有新聞,還能找優質宅

好房網News粉絲團

成為好房網Line好友

★好房網HouseFun,加我好友,房產最新消息每天整理給你→點我

★好房網HouseFun,加我好友,房產最新消息每天整理給你→點我

頭版 總覽 圖輯 名家 專題 土壤液化 好房網TV 樂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