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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非「物」…若因侵權行為死傷 飼主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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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毛小孩在現代人心中已非傳統民法意義上的「物」,反而更像是家人親屬,近年動物權的概念在歐美國家蓬勃發展,主張動物具有知覺感受,應成為法律上權利主體,如涉及寵物身體、生命受損害時,對飼主造成情感上的傷害衍生的法律爭議,飼主能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依過往民事實務判決,法院給予肯定答案。
 
過去曾有動物醫院向日本廠商購買小動物健康高壓氧氣艙,但於操作時氧氣艙爆炸,造成動物醫院診療室天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等設備毀損,不僅動物醫院簡姓助理被爆炸碎片擊中,葉姓女飼主的西施狗也當場死亡,葉女憤而依民法侵權行為、消保法請求廠商賠償小狗火化費5000元、購買費5萬元及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
 
法院認為,毛小孩若因侵權行為而受死傷,飼主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黃金舜表示,全國犬貓登記數量高達近300萬隻,估計未登記數量為登記數量的5倍,而寵物相關商品每年市場高達600億元,尤其是毛小孩吃的眼睛葉黃素、骨骼等保健食品,為藥局未來潛在市場。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判決指出,我國民法僅有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主體,其餘動產及不動產均屬「物」但動物究屬權利主體之「人」或權利客體之「物」,仍有相當大之爭議。法院考量寵物與人具有情感上密切關係,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的侵害。
 
法院認定,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或殯葬費,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的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的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因此對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賠,也就是慰撫金賠償。
 
法院審酌葉女因小狗死亡,精神上確受有相當之痛苦,判決葉女得請求2萬元精神慰撫金;另加計購買費用、火化費用,葉女共可請求賠償4萬3000元。
聯合報 記者張宏業/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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