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羅力元/整理報導
網友母親買下一棟社區的房子,還沒入住就發現自己變成社區管委會的主委,上任後馬上就要處理管委會糾紛,因此決定上網向鄉民求救,不久後即獲得詳盡回覆。
網友母親買下一棟社區的房子,還沒入住就發現自己變成社區管委會的主委,上任後馬上就要處理管委會糾紛。(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影)
這名網友在PTT Home-sale版上求益,自己母親一買房,誰也不認識就當上管委會主委,「真的像無頭蒼蠅啊!」這位網友文中也敘述,社區最近在更新消防設備,也開始收取費用,才有一位委員出來企圖阻擋設備更新。最後他也針對自己母親的主委適任資格、消防設備費收取、及社區管理諮詢提問。
文章PO出後,就有網友立刻提出回覆,企圖干擾採購的事情,首先要看社區的住戶規約、管理規約,社區住戶規約也得在當初有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擬定後,到地方政府作備存才有效力,都可以針對採購案做金額規範,而採購都得遵照程序:「公告」、「招標」、「各廠商標單,簡報說明」、「管委會開會決議」、「公告得標廠商」,因此違反程序的提案,根本就不需要理會。
他也說,主委資格部分,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理跟內政部的住戶規約標準版本,不管戶籍有沒有遷 ,基本上只要是區權人委員之間選舉產生的主委,也就是主委了。
不交管理費的住戶,他建議先電話柔性告知、簡訊告知(留證據)、存證信函、申請支付命令,如果還是不交,他直言那就送法院。
有關於諮詢的部分,他提出社區可花點錢去諮詢專攻公寓大廈法的律師當顧問,有時候經驗老道的總幹事,通常也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原本鄉民回復原PO有人勸可寄存證信函辭職,但這篇詳解推文PO出後,也獲得回響,鄉民直說「學到東西給推」,「是股清流」。
關於寄存證信函辭主委,律師黃仕翰在「蘋果日報」接受採訪時曾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黃律師說,管理委員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議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選任、解任、權限,以及委員人數、召集方式、事務執行方法。假設所在的社區規約,定有「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以抽籤方式輪流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等相關規定時,依上述條文但書,必須遵守社區規約才合法。如果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抽籤方式選任,又中籤者不願擔任該職位的話,可寄發存證信函向管委會表示請辭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