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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山華威建案變更設計 鄰近居民提告改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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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華威聯合公司於2011年向北市府都發局申請於芝山岩地區興建大樓,卻在都發局核發建造執照後,兩度提出變更設計獲准。鄰近建案的15位居民,主張都發局未依照「102年芝山岩都審規定」將變更設計案送交都審會審議,應予撤銷。一審居民勝訴,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宣判,改判居民們敗訴,可上訴。居民到庭聽判後,表示將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華威聯合公司於2011年9月28日就芝山岩地區17筆土地,向都發局申請興2幢3棟地上14層、地下1層,共32戶的建物。都發局於2012年4月5日核發建造執照。
 
華威聯合公司於2011年向北市府都發局申請於芝山岩地區興建大樓,卻在都發局核發建造執照後,兩度提出變更設計獲准。圖/截自網路
太子華威。圖/截自網路
 
事後,華威於2012年11月22日申請第1次變更設計,都發局在2014年1月20日發照准予變更;華威2014年5月5日第2次申請變更設計,都發局在2015年6月25日發照准予變更。
 
住在建案鄰近的15位居民不服,主張自己受到開發案影響甚鉅,是利害關係人而提告。
 
居民主張,北市府102年間訂定「芝山岩遺址周邊地區建築申請案須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的認定範圍,並自2013年12月2日起實施(「102年芝山岩都審規定」)。
 
該建案位於認定範圍內,其建築申請案須經都審會審議通過,始得申請建築執照。華威公司是2012年11月22日申請第1次變更案,並於2014年1月20日獲核准,但在核准前已有新的法規變更,依程序從新原則,應適用新的法規。
 
因此,原處分一、二皆未依照「102年芝山岩都審規定」,將變更設計案送交都審會審議,顯屬違法不當,應予撤銷。
 
法院認為,華威第1次變更設計申請內容,較原建造執照核准基地面積增加193平方公尺,較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1796.88 平方公尺,對於環境及土地利用負荷已與原建造執照核准內容不同,應適用變更後的法令規定。
 
第2次變更設計申請與第1次相較,雖無涉及增加基地面積、無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情形,然實際上與原建造執照相比較,仍有建築基地面積及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情事。
 
第2次申請是延續第1次變更設計的基礎而來,也應適用新法規,即應依「102年芝山岩都審規定」,須經台北市都審會審議通過,始得辦理,2016年11月25日判居民勝訴。案經都發局上訴,最高行於2018年3月15日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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