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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非營利活動 北市將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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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世杰/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新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未來全市788處公園、綠地、廣場,若舉辦「非營利」活動,除了維持繳交保證金,申請人須另再支付使用費,最低價2500元,並視使用面積追增費用,新制最快1個月後上路。

北市府新訂「台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未來全市788處公園、綠地、廣場,舉辦「非營利」活動,申請人須繳交使用費。 圖/台北市公園處提供北市府新訂「台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未來全市788處公園、綠地、廣場,舉辦「非營利」活動,申請人須繳交使用費。 圖/台北市公園處提供

北市公園處指出,過去民間團體申請公園舉辦活動,製造噪音及環境汙染,考量維護公園品質,才決定收取使用費;以往公園辦活動,申請人就須繳交2至3萬元保證金,若導致公園損毀,賠償費也可從保證金扣除。

市長柯文哲上任後主張使用者付費,加上北市府於民國98年公告「台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長期未調整,昨天市政會議正式廢除該辦法,未來公園場地申請使用及收費,將依循台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新制。

公園處主秘吳文慶說,以往在公園舉辦活動,非營利活動僅需繳保證金,考量使用者付費精神,將來也需多繳使用費。

未來新制上路後,民眾於公園舉辦非營利活動,實際使用範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下,以每4小時為1場次、計收2500元;活動範圍每增加1000平方公尺將加收1000元,公園處同時於活動期間派員稽核。

北市府原規範少數公園可舉辦營利活動,未來將從現有29處限縮成14處;至於事前申請時間,從原本60天前放寬至180天前。

吳文慶說,若活動為北市府機關主辦、合辦或協辦,就免繳保證金和使用費,「假若執行有問題,也可以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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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張世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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