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游昇俯/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公民團體指出,政院版修法草案中,「特定工廠登記證」未訂定落日期限以及就地合法的文字,會讓台灣農地破碎化更加嚴重,要求特定工廠登記應設落日條款,中高汙染工廠輔導遷廠、關廠也應有5年落日期限。
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專員吳其融表示,此次修法只要求違章工廠修法後10年內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但取得登記證後即無明確的責任義務,可不受《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法令的約束,連帶架空《農發條例》的規範,為廠商就地合法開大門,將導致廠商生生世世賴在農地上,不願遷往合法用地。
《工輔法》日日初審,環團促訂落日條款。
吳其融說,落日期限如何訂,可依政府行政量能來考量,有商討空間,但不能沒有期限;此外,中高汙染工廠須先優先處理,但工輔法草案要求直轄市政府規畫,卻沒有實質約束力,為遏止農地遭受汙染,也應明訂5年落日期限,輔導中高汙染工廠遷廠、關廠。
吳其融指出,目前地方政府對違章工廠沒有作為,不拆違章工廠,民團只能開記者會,工輔法應仿照《行政訴訟法》增訂「資訊公開」、「公民訴訟」條文,讓民團可針對違章工廠要求地方政府有所作為;並且,為鼓勵工廠遷移,《工輔法》也應納入輔導、集中管理優先條文。
吳其融表示,汙染程度「不是經濟部自己說了算」,汙染業別認定、農地工廠就地合法業別認定,應由環保署、農委會主責認定。經濟部政務次長王美花表示,違規工廠量體太大,目前經濟部仍與地方政府協商中,由於地方的人力、資源不足,配套措施何時完成尚無法確定。現今採取先做出示範案例,加速推動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