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柯毓庭/綜合報導
47歲卓女去年7月28日自10樓住所墜樓,撞破一樓鄰居違建天花板,經送醫仍不治,租客黃男因此搬走。房東張男認為卓女墜樓導致黃男被嚇跑,向卓女丈夫楊男提告求償141萬餘元,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卓女墜樓無從認定為自殺,另她是在送醫途中死亡,並不會造成房屋價值減損,判決楊男僅需賠償法事費用、屋頂修繕等共4萬6500元。
張男主張,他以每月2萬2千元的價格將房子租給黃男,未料遇到卓女於自家住所跳樓輕生,撞破他家廚房天花板並摔到屋內,經報案送醫仍舊不治,使房屋成為「凶宅」,黃男更因此提前終止租賃並取消續租一年的計畫,讓他損失慘重,提告要求卓女丈夫楊男需賠償他清潔費、修繕費、法事費、房屋租金等計141萬5百元。
楊男反駁,指出他與卓女有兩子,平日相處融洽,卓女無自殺動機,加上卓女送醫才死亡,並非當場在屋內死亡,因此房屋並非凶宅,僅願意賠償張男清潔費、法事費、天花板修繕費等,不願賠償租金損失、房價等費用。
法院認為,卓女生前無自殺動機,死亡證明上死法為「不詳」非自殺,難以認定卓女墜樓是故意還是意外,加上卓女並非在房內死亡,房屋並非社會觀念中的凶宅,認為難以認定卓女墜樓影響房價。法官審酌住客黃男與其妻說法,認為黃男確實因卓女墜樓提前一個月解約,但他並未事先與張男約好續約,張男要求楊男賠償一年房租不合理,判決楊男需賠償屋頂修繕費、法事費、清潔費與黃男提前解約的一個月租金共4萬65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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