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竣傑/板橋報導
韓姓男子買房後,轉手賣給林姓女子,因為天花板漏水,韓男挨告賠錢;韓男不滿建商賣瑕疵屋害他賠款,提告要建商賠償。新北地院認為,建商賣漏水房屋,減損價值,即使事後改善,也要負責,判建商賠償韓男59萬餘元。
下雨天正是檢查漏水的好時機。(圖/好房資料中心)
桃園縣某建設公司數年前買下新北市永和區捷運「永安市場站」對面原為商業用途的大樓產權,把建築「拉皮」、改善管線,以飯店式小坪數出售;韓姓男子2009年覺得屋況不錯,投資7樓房屋,隔年轉賣給林姓女子。
林女前年一月交屋後發現天花板漏水,拆掉矽酸板後,才知嚴重漏水,還有一塊長152公分的漏水盤,向台北地院提告減少價金;北院認為房子有漏水瑕疵,判韓男賠償包括鑑定費在內共76萬餘元,韓沒上訴。
韓男根據北市土木技師工會鑑定,認為建設公司整修房屋時,8樓的金屬帷幕排水不良,水都流到7樓天花板,才造成漏水。
建設公司否認交屋給韓男時天花板就漏水,但鑑定報告指出,建設公司「拉皮」的玻璃帷幕,和8樓金屬帷幕結構不同,8樓排水不良,滲透到7樓天花板,才使韓男房屋天花板長期積水。
法官根據鑑定報告,認為建設公司交屋前,7樓天花板就因排水不良積水,已有瑕疵,判建設公司賠償59萬餘元修繕費,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