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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電自由買賣 最快10月底上路

#電 #電業 #台電 #能源 #過路費

記者陳鷖人/台北報導

為因應電業自由化,經濟部昨(18)日確認各燃料經台電電網的「過路費費率」。零碳排的再生能源業者若直供給用戶,每度電僅多付0.027元過路費;若經由台電電網代輸者,每度電僅多付0.0547元,最快10月底發電業者得依此自由售電。

因應電業自由化,最快10月底發電業者得依此自由售電,圖為太陽能板。(高雄市都發局)因應電業自由化最快10月底發電業者得依此自由售電,圖為太陽能板(高雄市都發局)

電業法修法後,未來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傳統發電業可直接賣電給用戶,但業者電力透過台電電網代送,就要繳交「過路費」。經濟部13日公布計算公式,昨日再進一步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確定再生能源、核能、石化能源等各項燃料費率。

能源局電力組組長組長吳志偉表示,電業法修法後開放直供、代輸,這次會議訂出輸配電業輔助服務、電力調度、轉供輸電、轉供配電4項費率,費率出爐後業者就可依此申請直供、代輸,直接賣電給用戶。

吳志偉進一步表示,透過台電電網代輸者要向台電繳「過路費」,須負擔4種費率;直供業者雖不需經過台電電網,但台電需協助維持供電穩定,業者仍須取支付輔助服務費和電力調度費。吳志偉指出,現有綠電都是透過躉購費率直售台電,訂出此費率是希望促進綠電直供、代輸,未來發電業者可依此費率申請直供、代輸,不一定要賣給台電。

吳志偉表示,其餘配套法規近期也會公告,最快10月底業者就可以進行申請。第1次費率將可適用到2018年12月,未來費率會在每年9月左右調整。

待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正式實施後,台灣電力市場將有兩套買賣機制,一是透過躉購費率賣給台電,合約期限達20年;另一套是業者直供、代輸賣給用戶。吳志偉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正在修訂中,會研擬兩套制度間的轉換機制。

能源局官員表示,初步規劃躉購費率合約期限維持20年不變。至於兩套制度間如何轉換還要再進一步研擬,預計10月送至經濟部,希望這個會期可以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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