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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草案出爐 滿23歲即可參與判案 

#司改 #國民參與 #國民法官 #政策 #參審

記者賴佩璇、林伯驊/綜合報導

為實踐司改重大里程碑,司法院上午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未來國民參審案件判決,由6名國民法官將與3名職業法官共同決定;將來只要年滿23歲國民,除了法定資格不符外,均有擔任國民法官之權利與義務,否則最高得裁罰3萬,而任職公司必須給予公假。

圖為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

法官「有罪認定」 需3分之2以上同意

草案並規定,評議過程為秘密,且有罪的認定須「包含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在內達3分之2以上」同意,若未達此標準,應諭知被告無罪或作有利被告的認定。換言之,職業法官即使在參審個案中,仍握有絕對重要的決定權。

量刑部分,科刑的評議則以包含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意見在內過半數意見決定,象徵未來重案的量刑,不再只是職業法官的論斷。

司法院盼明年2月 將草案送進立法院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決定為23歲是配合選罷法,年滿23歲者有被選舉權,考量其知識見解與歷練達到一般標準。此外,基本上被告沒有選擇權,符合草案規定案件,必須由國民參審。草案初稿公布後,邀請社會各界討論,希望明年2月可將草案送進立法院。

依據草案,法庭由3名職業法官和6名國民法官組成,共同審判,在地方法院一審應行參審案類,為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但也訂出例外,包括少年刑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案件過於繁複、高度專業不適參審。

草案也訂保密條款,如出現妨害司法公正、洩密情形,法院可裁定解任。當國民法官收賄,或行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法官資格有限制 中選可向公司請公假

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23歲,且在地院轄區持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草案同時規範三大類的消極資格,像褫奪公權、遭羈押或判刑、與被告是配偶關係、被告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曾為告訴代理人或鑑定人等,都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有些職業被排除在外,包含總統、副總統、民代、黨工、律師、司法官、法律科目教授、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且不具高中學歷、國語聽說能力的人也不符資格。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在國民法官人選確認前,各有權「挑剔」候選的國民法官,最多能剔除4次。

此外,任職公司和機關必須給予員工公假,但老闆可不支付薪水。國民法官到庭可支領日費、旅費和相關必要費用,日費一天可能達3000元。

有律師認為,民眾對「被告」預期有罪的觀念若沒改變,人民參審終究恐淪為增加法學教育機會,或讓民眾能跟親友炫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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