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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薪日未給薪 最高罰百萬

#居家 #理財 #政策 #發薪
工商時報記者邱琮皓/綜合報導
 
為統一縣市政府勞政單位開罰見解、避免進入訴願後被推翻,勞動部15日表示,只要雇主未能在原本約定發薪日給付薪資,就等於違反勞基法「未全額給付工資」規定,即便雇主在地方勞政單位裁罰後才補發薪資,仍屬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依法開罰100萬元。
 
勞動部提醒,雇主依法應定期給付薪資,這意涵包括「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若雇主與勞工約定每45天給付一次、或每二個月給付一次等規定,都違反《勞基法》規定,依法開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

 

雇主未能在原本約定發薪日給付薪資,違反勞基法「未全額給付工資」規定。圖/中時報資料照片
雇主未能在原本約定發薪日給付薪資,違反勞基法「未全額給付工資」規定。圖/中時報資料照片

 

勞動部近日公布函釋,說明訴願會上常見爭議問題。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基法》規定,工資給付有五大原則,包括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定期給付、不得預扣工資、及必須發給法定通用貨幣。
 
地方勞政單位進行勞檢或接獲勞工申訴,發現雇主確實未在發薪日將薪資全額給付給勞工時,黃維琛指出,如此確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二項規定,即便雇主事後補發薪資、或補足差額,仍違反規定,不得以《勞基法》23條「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作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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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琮皓∕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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