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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翻車33死 旅行社老闆不起訴

#交通 #高速公路 #遊覽車 #蝶戀花 #周比蒼 #周繼弘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蝶戀花遊覽車今年二月在高速公路翻覆,造成卅三死十一傷,家屬控告旅行社創辦人周比蒼、負責人周繼弘父子等八人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士林地檢署調查認定,司機超速是車禍主因,但司機康育薰已身亡,對康及周家父子等八人處分不起訴。

蝶戀花遊覽車今年二月在高速公路翻覆,造成卅三死十一傷。(圖/聯合新聞網)

檢察官認定,遊覽車車體結構、驗車及保養沒問題,康育薰雖超時駕車,但無法證明過勞,也非超速必然原因;檢方並引用最高法院判決,強調檢方不能僅依「可能性」處分,起訴門檻不應只是百分之五十或六十可能性,應有百分之八十把握才能起訴並說服法官。檢方澄清,不是將肇事責任推給駕駛,而是依證據、法條做出處分。

蝶戀花遊覽車二月十三日搭載四十二名乘客,北返行經國道五號南港隧道後,超速過彎撞擊護欄翻覆,車頂遭掀開摩擦邊坡,造成卅三人死亡、十一人受傷。家屬控告周比蒼、周繼弘父子、司機康育薰、導游蕭如進及王姓、鄭姓員工、友力通運負責人黃河清、黃鳳珠等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罪。

檢方查出,遊覽車為一九九八年出廠取得行照,車高三點七公尺,新法規要求遊覽車降低高度至三點六公尺,但未回溯已合法取照車輛。

遊覽車車齡十九年,依法每年檢驗三次,周比蒼購車後靠行友力通運,去年四月、八月及今年一月皆檢驗合格,也按時保養,勘驗確定煞車系統無異狀,胎紋鑑定和事故無關聯性,遊覽車為合格、合法車輛,無法認定周家父子及黃河清有過失。

康育薰案發前駕車九個半小時,出車前未有十小時休息時間,違反勞基法,但檢方認為超時駕車只是超速可能原因之一,且解剖後未發現康有相關疾病,無法證明康過勞導致超速駕車釀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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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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