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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翻車33死 業者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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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文正/台北報導

蝶戀花旅行社國道翻車意外,造成33死11傷,被害人家屬及傷者對蝶戀花旅行社、友力通運公司負責人等8人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等告訴。士林地檢署昨偵結,檢方認為駕駛嚴重超速是釀禍主因,不能因為社會大眾道德情感,就忽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對負責人周比蒼、周繼弘父子等人作出不起訴處分。

士林地檢署4日偵結,蝶戀花旅行社創辦人周比蒼(左)和負責人周繼弘(右)父子予以不起訴處分

家屬指檢方卸責

陳姓家屬代表得知結果後表示,「台灣法律就是這樣」,未來將委由律師,仍會對蝶戀花旅行社周比蒼父子提民事求償。

已故司機康育薰的姊姊則發聲明指檢方將責任推給弟弟,不僅對他不公平,也對不起其他32名罹難者,將以個人身分對蝶戀花提告。今年2月13日晚間,蝶戀花旅行社的1輛遊覽車在國道5號南港系統交流道發生車禍,檢方認定,駕駛康育薰在速限40路段,最快超速到98公里,事故發生前一刻為時速79公里,並經囑託逢甲大學進行「臨界速度」鑑定,發現該路段時速64.71公里就會翻車,康嚴重超速是釀禍主因。

事故與過勞無關

不過,鑑定報告指該匝道雖符合設計規範,但對用路人屬危險路段,檢方將把報告轉給交通部作為提高護欄高度及改善參考。檢方並調閱出勤記錄表,查出康確實連續出車9天,事發前3天休假1天,且事故當天休息未滿10小時,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但屬行政罰款,另解剖遺體,康沒有心臟疾病及過勞的生理反應,且未服用其他藥物,其他乘客證稱,康當天沒有異常,行車也未出現不穩、打瞌睡等,沒證據顯示事故與過勞有關。

業者周比倉案發後在記者會態度強硬,一句「人為財死」的說法,更引發輿論批評,檢察官表示,辦案不應憑個人情感,疏忽對被告有利證據,連續出勤或超時駕車,以至恍神疏忽,導致過彎未減速可能是肇事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必然」原因。

友力通運僅供靠行

檢方認為,蝶戀花負責人周比蒼、周繼弘犯罪事證不足,王姓、鄭姓員工,以及友力通運公司負責人黃河清、黃鳳珠,僅提供靠行等行政管理,與事故無關,已故駕駛康育薰、導遊蕭如進因死亡,均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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