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司法修正案進入關鍵時刻,七大工商團體昨(15)日罕見的共同發表聲明,提出六大共同主張,尤其針對公司法第22條之1的最終實質受益人申報,工商界主張無需定期申報,有變動時再申報,有限公司也無需申報。
七大工商團體包括工總、商總、工商協進會、中小企業總會、電電公會、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及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今天聯名在媒體刊登廣告,發表「工商界對公司法修正之嚴正立場」的聲明,聯合表達對於公司法修法的業者觀點。
工商界對公司法修法主張。(圖/經濟日報提供)
除了實質受益人申報,對於公司法第27條法人董事部分,工商團體認為,如果沒有相關完整的配套措施,貿然取消法人董事制度,將造成現存的投資控股公司無所適從,並降低法人投資意願,因此強烈反對刪除。
此外,在公司法第173條之1持股過半股東得召集股東臨時會部分,工商團體認為,必須設有繼續一年以上持股的限制,需先請求董事會召集,並報主管機關同意,主管機關也須針對大股東適格性進行審查,以維護公司穩健經營。
至於規範委託書制度的公司法第177條,工商界主張委託書行之有年,已建立完整配套及監督機制,不宜廢除;若無完整配套措施能夠確實辨識人別,也反對增加以視訊、語音會議等方式參加股東會。
而在公司法第193條之1普通董事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及複製權限部分,工商界認為此修改條文賦予普通董事與獨立董事、監察人相同的權限,將執行權限與監督權限混為一談,且疊床架屋,因此主張應予刪除。
最後是公司法第215條之1公司治理人員制度。工商界表示,其執掌與現有人員重疊,不如獨立董事有效能,主張應改由公司視實際需求來設置。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與工總秘書長蔡練生,昨日同聲呼籲立法院,要給工商界一個貼近實務需求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