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 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計7月1日將發布新函釋,如果法院強制執行欠債情況,多半是欠款人跑路,因此規定收回的補償金如果未達借款本金,則視為收回本金、免課所得稅。如補償金超出本金才認定為利息所得課稅。
官員表示,按照民法第323條規定,如果是欠款人還債,第一是償還其費用,像是手續費、規費等。第二是償還利息,最後才是償還本金。因此,過去的借款案件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契約是按照順序還款,如果是利息部分將視為所得。
然而,近年來在實務上,藍委陳超明發現債權人在法院強制執行所收回的款項,竟全部被優先列為利息而課稅。整體而言,這些債權人可能連自己借出的本金都未拿回、卻要繳稅,他認為違背了「所得才要課稅」稅法概念。因此,陳超明要求財政部應重新設定債權課稅方式,不要讓本金被課稅。
為因應立委建議,財政部預計在7月1日發布其函釋規定,只要是經法院強制執行情況,將採取分流制度,第一是清償金未達本金者免課稅、第二是清償金超過本金部分視為利息所得課稅。
債權人要使用其分流制度,必須要有證明文件,例如借款契約、聲明或是以存證信函告知變更為優先償還本金。另外,債權人如果過世,法院裁定只有本次有拿回款項可能,同樣也能適用。
官員舉例,假設A先生借出100元本金、設定利息10元,如果最後經過法院強制執行收回90元、未有其他償還情況,則A先生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告知欠款人是優先償還本金,這90元就不用課稅。
不過,如果A先生在之前已拿到欠款人償還金60元、強制執行又收回90元,則超出本金的50元必須列入當年度收入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