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因應本土疫情急速升溫,確診人數不斷創高,勞動部昨(5)日宣布,勞工確診居家照護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勞保傷病給付。若以目前居家照護十天、最高投保薪資45,800元計算,確診勞工最高可領傷病給付5,343元。
勞動部亦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並追溯自今年4月8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黃維琛表示,這項解釋令只針對COVID-19確診勞工,且配合指揮中心今年4月8日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因此僅追溯至今年4月8日適用。他表示,4月確診勞工因請病假以致影響到全勤獎金,勞動部責成雇主盡快補發全勤獎金。
依勞保條例規定,勞工因受傷或生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病補助。這次勞動部放寬認定的是,勞工確診雖未實際住院,但居家照護係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避免醫療量能崩潰,因此從寬處理。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強調,勞工居家照護要請領傷病給付有三條件。一是必須確診;二是必須不能工作;三是雇主未給全薪。
她表示,勞工確診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皆可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普通傷病給付最長可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