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C地產王記者張琬聆/綜合報導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賣家售屋金額扣除包含裝修等成本後的所得,就須申報該稅費,就有民眾為省稅而虛報裝修費用,國稅局透過列舉證明、交屋照片等查核之下,一步步揪出事實,該民眾因此認栽,不只需補稅、還要裁罰,最後繳了200多萬元。
根據「房地合一稅」規定,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皆須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將持有該房地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都可以在減除成本中減除,不過應有裝修事實,並且檢附相關的憑證。
躲避高額房地合一稅 列舉230萬裝修費
台北市有位民眾在去年12月出售其同年5月間取得的房屋及土地,適用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2年內出售的最高稅率45%,但他申報時列舉裝修費用230萬元,提供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首先要求該民眾提供裝修契約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該他只有提供數張裝修後的房屋室內相片,無法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為求慎重,台北國稅局第2步驟是請買方說明交屋時的房屋現況,是否有經裝修情形,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買方表示,交屋時僅有冷氣機、床板及床墊等基本傢俱,也提供了點交房屋時的相片,經此發現點交相片逕與該民眾提供的裝修後相片不符!
國稅局3步驟揪逃漏稅 補+罰金超過200萬元
因此台北國稅局第3步驟就是請該民眾再次說明,他才承認並無裝修情事,而且還用不實的單據虛報費用。因此該局便將提報的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23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為230萬元x適用稅率45%達103.5萬元後,還依虛報裁罰較高倍數,依所漏稅額1倍來計算,總計補稅加罰鍰超過200萬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的契約書或統一發票等虛報裝修費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裁罰。若有這些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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