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2016年1月1日後交易房地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若房地為買賣取得,則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而支付的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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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納稅人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會藉由墊高成本、費用,來降低所得額,希望藉此節稅,然而若沒有按照實際買入價格及相關費用來列報,而透過各種方式來虛列,將被國稅局補稅加罰,得不償失。
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若有取具不實發票充作交易房地成本的話,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應自動補報並加息補繳,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而吃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