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住在社區裡,每個月繳交管理費是再理所當然不過的事情,不過如果在準備住進新屋的時候,社區管委會卻通知,每個新住戶都必須先繳交3萬元的管理費,這個時候到底該不該交呢?
一名網友在批踢踢實業坊上提到,自己買的大樓管委會在之前開會決議,新住戶都要先繳3萬元管理費,每月還是有管理費,管理員甚至說很多大樓都有這個規定,而且收3萬算便宜的,有些說要收5萬;然而前任屋主並未欠繳過管理費,讓他覺得這個規定很不合理。
如果在準備住進新屋的時候,社區管委會卻通知,每個新住戶都必須先繳交3萬元的管理費,這個時候到底該不該交呢?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
雖然有許多網友都建議這位網友不要繳,認為只有第一手住戶才需要繳交這筆費用,但也有人認為管委會有權決定這些,如果是管委會公告的規定,住戶就應遵守。
不過事實上,收取管理費的依據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要收取的費用其實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決定,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表示,管理費之分擔基準並非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必須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
再加上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郭紀子認為若前屋主並無欠繳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情形,卻另外對新購屋住戶加收3萬元管理費,頗有爭議,這樣的做法並不常見。
郭紀子認為爭議重點有兩個,一是這項規定究竟是由管理委員會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必須釐清,可能會涉及規定是否有效的問題。二是該規定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至於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郭紀子表示管理費分擔方式爭議,政府主管機關一般不會介入或干預。購屋者若認為加收管理費規定不合理,可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出討論,或者認為該規定「顯失公平」,可以透過訴訟交由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