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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癌剩半年 2段婚姻夫糾結贈與或繼承給愛妻 專家:節稅恐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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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有些人可以一段婚姻白頭到老,卻也有可能二婚或三婚,才遇到最愛的人。這時年紀大了,要規劃身後的財產傳承,勢必會考量「贈與」或未來「遺產」登記才節稅,但資深地政士表示,有時候在複雜的情境下,不論是先規劃買賣或是贈與,都可能白做工。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個案的先生罹患第四期肺腺癌,因為發現的比較晚,癌細胞已經擴散轉移,所以無法以標靶藥物治療,醫生宣布只能存活半年左右時間。
 
夫妻贈與具節稅優勢,但仍須留意2年內過世,可能併入遺產課稅。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台中市的一人宅占比年增率高達3.5%,居六都之冠。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先生名下有多筆不動產,所以交代了後事,希望在生前將不動產贈與給太太和兒女們,於是太太準備了先生的不動產資料,向地政士討論辦理流程與節稅問題。
 
「除非奇蹟出現,否則目前現在所做的生前買賣或是贈與,都可能白做工。」
 
生前贈與未必省稅
鄭文在告訴這位太太,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換言之,即便現在贈與了,先生不久後過世,還是會被視為遺產,必須課徵遺產稅。鄭文在提建議,最好的情況是,先生「躺平」再辦理繼承登記,避免做白工。
 
但是因為先生有兩段婚姻,前段婚姻有3個小孩,後段婚姻沒有生小孩,為了避免日後分配遺產的尷尬,先生希望至少先把自住的房屋,先辦理夫妻贈與登記給太太,避免未來繼承時發生爭議,太太無棲身之處。
 
現在送子女反更傷!舊制房屋一轉手恐變新制重稅
由於先生名下不動產都是第二次婚前取得,也是民國105年以前取得的不動產,往後夫妻贈與再出售或是小孩們繼承後再出售,都屬於舊制,沒有房地合一稅的困擾。
 
如果現在辦理小孩的贈與,不但要多繳納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未來小孩們出售不動產,會變成新制,課徵房地合一稅,還會有高額的稅賦產生。
 
因此依照先生的遺願,讓太太先行順利受贈取得目前自住的房屋;兒女們受贈的案件先不辦理,等繼承發生時再辦理,避免房地合一稅的產生。
 
鄭文在說,雖然可以配合遺囑的簽立,把要給太太的房屋記載於遺囑中,但是這位愛妻的先生還是放心不下,希望先將自住房屋贈與給太太,其他遺產等辦理繼承時,再由其他繼承人自行分配。
 
夫妻贈與最省稅 遺囑與信託才是關鍵工具
事實上,近年有不少再婚族詢問未來遺產繼承的問題。就曾有一名爸爸有二段婚姻,第一段婚姻和前妻生了1個小孩,離婚時,小孩監護權由前妻取得,小孩也由前妻撫養,離婚後爸爸再也沒有跟前妻及小孩聯絡,生活互不相干。 
 
後來這名爸爸又結婚了,也生了1個小孩,但這位爸爸希望未來遺產全由現在的小孩繼承,這樣該怎麼處理呢?鄭文在表示,依照《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的規定,現任的配偶及爸爸所生的2個小孩都有繼承權(包括一婚及二婚),但離婚的配偶,因沒有婚姻關係所以沒有繼承權,只有現任配偶才有繼承權。
 
鄭文在建議,可透過遺囑或是信託的方式,事先完成遺產的規劃,如果擔心遺產特留分的問題,也可以利用生前贈與的方式,將名下的資產贈與給二婚的小孩。
 
如果擔心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也可以考慮辦理夫妻贈與。 依照《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另外,《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夫妻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如果將不動產,贈與給現任的配偶,只要繳納少許的房屋契稅,就可以順利將名下不動產移轉到現任配偶名下,是最節稅的好方法。
 
繼承不能「先放棄」 法律上行不通
鄭文在說,一婚的小孩和二婚的配偶間,只有姻親關係,彼此間沒有繼承權,如果二婚的太太先過世,繼承權還是在爸爸和二婚小孩的身上,概與一婚小孩無關。
 
至於一婚的小孩是否可以預先簽立拋棄繼承權同意書?根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尚未死亡的事實發生前,繼承就不會發生,更不會有先行辦理拋棄繼承權的可能,因此,一婚的小孩是無法預先拋棄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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