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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雄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執業律師十餘年,專長為婚姻家事相關領域,平日喜愛以獨立思維觀察投資波動,曾在廣播與電視節目中分享婚姻法律心得及投資觀念,期許大家共享經濟自由的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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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選40題!不動產經紀人考前大猜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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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次】第 819 條,各共有人自由處分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重要關鍵》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應有部分

《經典題型》甲、乙、丙、丁共有土地一筆,其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若甲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時,應綜合下列何種要件?

甲得單獨為之

 

12【7次】第 860 條,普通抵押權就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權擔保的不動產,可以就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重要關鍵》抵押權不用移轉占有,只是就不動產賣得價金可以優先受償

《經典題型》甲向乙借款500萬元,並將所有之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乙就A地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13【6次】第 92 條、第 93 條,受到詐欺脅迫做成意思表示,表意人可以在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如果詐欺是第三人所做的,就要相對人明知事實或可得而知才能撤銷,而且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重要關鍵》脅迫可以對抗任何人,詐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經典題型》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規定均得撤銷之,惟二者在效力上有何不同,試分述之。

 

14【6次】第 99 條,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條件成就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失去效力

《重要關鍵》停止條件是發生效力,解除條件是失去效力

《經典題型》下列何者為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

當甲大學畢業時,乙的房屋就不再出租給甲

 

15【6次】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稱為『不當得利』,應返還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之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重要關鍵》不當得利就是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例如占用別人的車位,要返還利益

《經典題型》甲將自己之汽車停在乙的停車格內多日,乙自己沒有汽車,停車格也未出租給他人使用,甲在乙的要求下將汽車開走,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乙仍得對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利益

 

16【6次】第 273 條,連帶債務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重要關鍵》連帶債務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中一人,全部給付,全部清償前還是負連帶責任

《經典題型》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三十萬元,並願意承擔連帶責任,不過他們三人對內彼此言明,各負擔十萬元債務。請問當丁向債務人甲求償時,他最多可以要求多少之金額(倘不計算利息)?

三十萬元

 

17【6次】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重要關鍵》合夥財產由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經典題型》下列何者非屬公同共有?

(A)遺產(B)合夥財產

(C)夫妻共同財產(D)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 答(D)

 

18【6次】第 941 條,地上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類似法律關係占有他人之物者,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重要關鍵》承租人是直接占有人,出租人是間接占有人

《經典題型》關於租賃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租賃物之直接占有人,出租人為間接占有人

 

19【6次】第 1017 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重要關鍵》法定財產制,誰名下的財產就是誰的

《經典題型》甲男乙女於民國七十年結婚,乙未工作,由甲扶養,次年甲以乙之名義購買不動產一棟,至今該不動產仍登記於乙之名下。請問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

 

20【6次】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生母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重要關鍵》認領就會變成婚生子女,權益都一樣,撫養過就視為認領

《經典題型》生父承認其與非婚生子女有父子(女)關係之意思表示,稱之為:

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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