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收到已故長輩的地價稅單,因土地非父母財產且自己非首順位繼承人,因此相當困惑。對此,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該案屬「再轉繼承」狀況,再轉繼承人依法仍有繳稅義務;民眾若不想繼承,務必於知悉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稅捐處說明,高雄民眾A君反映收到以自己為繼承人名義的地價稅單,經查後發現該被繼承人是已死亡多年的家族長輩,因該土地非屬自己父母名下的財產,本身也非該長輩各順位的繼承人。

稅捐處指出,A君的情況可能是「再轉繼承」,所謂的「再轉繼承」係指被繼承人(如祖父母)死亡後,遺產在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又發生繼承人(祖父母子女)死亡情形,致該繼承人原應享有的繼承權,再轉而由其子女(孫輩)依法繼承。
經瞭解A君的情況係因祖母繼承了她的胞姐(A君之姨婆)土地(未辦繼承登記),而祖母死亡後再由其子女(A君之父及叔伯姑姑)繼承,嗣A君之父死亡後,乃再轉而由A君繼承該原屬於姨婆之土地權利。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再轉繼承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與一般繼承人無異,具有繳納地價稅的義務。所以當發生繼承事實時,若民眾不想繼承土地,務必注意要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若超過期限,依法便不得再主張不願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