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高雄市稅捐處舉例說明,王先生和陳小姐論及婚嫁,以共築家庭、共同理財為前提購買房地,如產權登記為雙方,王先生及陳小姐土地各持分二分之一、房屋亦各持分二分之一,且符合前述自用住宅用地辦竣戶籍、無出租營業等規定,則可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而若購買時登記土地為王先生所有,房屋為陳小姐所有,因男女朋友並無法律上之親屬關係,則無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不僅男女朋友或兄弟姐妹(旁系親屬),共同購買房屋土地,也是相同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