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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子女扶養 敗訴換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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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房荷庭、蕭白雪/台北報導
 
近期向法院請求子女付扶養費的案例愈來愈多,法界人士分析,會向法院提出要求子女給付生活費者,多數是經濟上弱勢、生活陷入困難,但官司至少要花半年以上時間,有些長輩根本等不及;另有些長輩因年輕時拋家棄子,老邁或罹病後,回過頭要求子女奉養,常會碰壁。也有人是為取得低收入資格,打官司求敗訴也甘願。
 
「判敗訴也OK。」律師周信宏說,與子女對簿公堂的長輩,多半可能年輕時未盡照顧義務,親子間數十年沒聯繫,子女成年後也不願奉養他們。這些已無生財能力、甚至生病的長輩為符合申請低收入補助條件,也會向法院提告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即使敗訴,卻可因此獲得低收入資格。
提告子女扶養敗訴換補助。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齡社會下,因家庭照顧引發的爭議愈來愈多,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遇到的調解類型以「被照顧者財產或資產分配問題」最多,占百分之廿七點三。聯合報系資料照
周信宏表示,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申請中低收入戶,要先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由於會把直系子女財產一併計入,有些人和子女斷訊數十年,也無往來,即使自身生活陷入困難是事實,但若子女收入不差,生活困難的老人往往因此未能取得中低收入補助。
 
不過,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至少需要耗費半年至十個月才能完成審理。「但是,很多長輩等不到半年到十個月」,周信宏指出,不少長輩無經濟能力、缺錢,半年對當事人來說,其實是相當長的時間,生活容易淪於困窘。
 
周信宏建議,社政單位可在實地訪視過程中,對已陷入生活困難者,即時以裁量權作認定,否則進入法院,根本無法即時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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