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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凶宅法拍屋 法院祭3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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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南單親媽媽買法拍屋,卻因為買到凶宅,銀行不予貸款被迫放棄,法院在拍賣法拍屋時事先卻沒有調查清楚,受到社會關注。司法院迅速完成相關法令修正,今後在「三大利器」保障下,法拍資訊透明公開,保證應買人,不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凶宅。

司法院迅速完成相關法令修正,法拍資訊透明公開,保證應買人,不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凶宅。(擷取自/中時電子報

司法院民事廳長陳駿璧表示,司法院在12月10日通函全國各地方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1點、第43點分別增訂執行查封人員查封筆錄、拍賣公告等應載明事項,以及法院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7點鑑定人應提出鑑定書的載明事項等,這三大解決方案,將有效防杜法拍屋凶宅的情事再度發生。

民事廳調辦事法官王漢章說,這三大解決方案,其目的都是為使拍賣的不動產資訊充分揭露,以保障應買人權益。

王漢章說,這三大解決方案都明訂,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人員在債權人聲請不動產拍賣後,執行人員在實施不動產查封時,就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5大特殊情事,應向在場人士調查;必要時得命令債權人查報或向相關機關查詢,以便記載於查封筆錄等相關應揭露資訊,保障應買人權益。

如果應載明、應揭露等事項卻沒有記載,民事廳副廳長王金龍說,那就構成聲請撤銷拍賣的要件。

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曾表示,擬就建築物興建中發告公安意外釀成人員死亡,將就該建築物列為凶宅公告。

王漢章表示,此項說法有待查證。果真如此,台北市府的作法「真敢死」,因這涉及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未來恐怕有所爭議。

王金龍指出,凶宅的定義到底如何?屋內發生凶殺、火災及上吊等情況造成人員死亡,認定該屋為凶宅。但若是屋內有遭虐孩童送醫救治一周後死亡、屋內發生殺人事件受害者送醫救治因醫師輸血錯誤致死等狀況,也將該屋列為凶宅,爭議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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