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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屬「事變」 經濟部認定產業可放寬7休1、加班上限

#政策 #經濟部 #勞動部 #事變 #新冠肺炎 #七休一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因經濟部日前發函詢問,勞動部回函指出,因新冠肺炎疫情符合勞基法所定的「事變」範疇,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若符合經濟部紓困振興辦法,包括製造業、服務業等受疫情影響產業,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該產業勞工可不受一天加班12小時上限,也不受七休一限制。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指的是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
 
經濟部詢問,勞動部回函指出,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經濟部所認定的振興紓困產業可放寬勞工的加班時數上限、七休一。記者葉冠妤/攝影經濟部詢問,勞動部回函指出,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經濟部所認定的振興紓困產業可放寬勞工的加班時數上限、七休一。記者葉冠妤/攝影
 
勞動部指出,因新冠肺炎持續延燒,經濟部訂定的「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定產業,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必要,可在特別條例實施期間,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特殊規定。
 
換言之,若屬於經濟部定義的紓困振興產業,包括服務業、製造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產業,如為復原重建,可停止勞工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限制,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也可不受1天不超過12小時的限制,其加班時間也可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的限度計算。
 
不過,勞動部強調,雇主須在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雇主事後也應補給勞工適當休息,至少間隔休息應12小時。此外,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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