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葉姓男子將房屋租給蔡姓男子,蔡卻私下將房屋分租給沈姓房客等人,當起二房東,前年10月沈在屋內上吊自殺,讓葉的出租屋變凶宅,對蔡提告求償;新北地院認為蔡男違反不得轉租的契約,須賠償房價貶損326萬餘元,至於葉指事發後房屋17個月無人敢租,求償22萬元租金部分,這部分駁回。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長期跟葉姓房東承租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的房屋,後葉得知蔡有將房屋分租當二房東,2015年2月雖以每月租金13500元續約2年,但特別指出合約裡有不得再轉租的條文,並用手寫加註若造成任何損失必須賠償,2016年10月卻發生沈姓房客上吊自殺死亡。
葉姓房東不滿房屋變成凶宅,房屋市場價值貶損326萬餘元,自此無人敢承租居住長達17個月,租金損失達22萬餘元,提告要求蔡須賠償349萬餘元。
蔡姓男子辯稱,造成房屋減損是自殺的沈姓房客,且兩方租約中所謂造成房屋毀損須負賠償責任,是物理上的實務毀損;葉姓房東在2011、2012年修繕房屋時,就知他有將房屋轉租給沈姓房客等多人,若反對他轉租,豈會在2015年2月再讓他續約承租。
新北地院認為,蔡姓男子對於葉姓房東同意他轉租,無法提出任何事證,且合約中有不得再轉租的條文,認為蔡已違約;條文加註指「任何損失」,則不限於物理上的損害,考量不動產估價業者指出自殺事件已造成房屋價值貶損326萬餘元,認為蔡必須賠償。
至於葉姓房東主張有17個月的租金損失,法官依照社會行情,若降低租金就不會無人願意承租,未判准22萬餘元的租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