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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加碼 雇失業勞工最高獎助15.6萬

#勞動力發展署 #僱用獎助 #勞工 #企業 #政策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為了獎勵企業僱用失業勞工、補實所需人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昨(18)日發布將在20日生效的「提高雇主僱用獎助標準」,依照受僱勞工身分別,每月提供雇主僱用獎助9,000元至1萬3,000元,最長可補助12個月,合計最高可獎助15萬6,000元,且補助人數沒有限制,鼓勵雇主多多提供就業機會。

為持續鼓勵雇主多僱用失業勞工,勞動部修法提高雇主僱用獎助發給標準。(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為持續鼓勵雇主多僱用失業勞工,勞動部修法提高雇主僱用獎助發給標準。(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依「現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連續失業30日以上的特定對象失業勞工,或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的失業勞工,連續僱用滿30日並符合相關規定,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僱用獎助。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原本的獎助金額分別為8,000元、1萬元及1萬2,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而現在為持續鼓勵雇主多多僱用失業勞工,這次修訂標準將提高雇主僱用獎助發給標準,依受僱勞工身分別,每月提高1,000元。

依照修正後的獎助標準,雇主以月薪給付勞工薪資時,若僱用連續失業30日以上的45歲至65歲、身心障礙及長期失業的勞工,每月發給僱用獎助1萬3,000元;若僱用連續失業30日以上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及二度就業婦女等7類失業勞工,每月發給僱用獎助1萬1,000元;若僱用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失業勞工,每月發給僱用獎助9,000元;雇主以非月薪方式給付薪資時,則依前項身分別,每人每小時發給僱用獎助50、60及70元。

另外,為促進國際藝術交流,勞動部也徵詢藝文團體意見,與文化部研商後, 已先行修正相關審查作業手冊,將外國人來臺從事藝術領域的分享傳授工作,增列納入藝術工作審認範疇,修正內容已載明於「外國藝術及演藝工作人員申請聘僱許可審查作業手冊」中的藝術工作範圍。

勞動部表示,經徵詢相關藝文團體意見並與文化部研商後,在未涉及《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修正情況下,放寬藝術工作之範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分享傳授等工作,且分享傳授之內涵為音樂、戲劇等藝術領域者,雇主可依藝術及演藝類工作類別提出申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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