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林偉信、蔡宗穎、楊亞璇/綜合報導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內,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成為全國首位挪用助理費遭判刑的立委,但二審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恐違憲,她挪用的費用恐非「薪水或公款」,不構成貪汙罪,2日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審理。
未來憲法法庭如果受理聲請案,並作成違憲判決,二審可依釋憲結果審理,高虹安可能因此官司逆轉,不會被依貪汙重罪究責並一併遭宣告褫奪公權,甚至可從官司爭訟中脫身,重返政壇。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底首度開庭時,高虹安強調沒貪汙、沒任何一毛錢進她口袋,應判決無罪。庭末,法官諭知候核辦,但2日合議庭丟出震撼彈,裁定停審釋憲。
高院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組成的合議庭認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代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但針對立委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是第一件,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影響深遠。
合議庭表示,縣市議員挪用助理費有罪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縣市議員的助理補助費,是個別議員列清冊再經助理本人與議員簽名核實,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但立委公費助理是由委員聘用,立法院編列每一立委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如果解釋成立委是「雇主」,助理每月領的若不是公款、薪水,立委挪用就不構成貪汙罪。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憲法訴訟法》新法尚未經總統公布,所以仍適用舊法,但未來還要先由大法官評議要件,確定受理才會進入實質審理,屆時新法應已公布,且修法條文也規定回溯到去年12月20日。因此,除非大法官很急,現在就受理並立刻做成裁判,否則就跟其他案件一樣排隊,適用新法。她強調,關鍵仍在於總統要盡快提出新一批大法官名單。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則表示,憲法法庭不能開庭,高虹安就「卡在一審與二審之間」,永遠都是一審涉貪重判停職的新竹市長,此案剛好凸顯藍白癱瘓憲法法庭的嚴重性與荒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