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被依圖利等罪重判12年6月,其中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成停職關鍵,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內政部顯然是政治思考、政治操作。內政部今表示,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此為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林姿妙因犯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昨停止其縣長職務。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此為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內政部說明,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嫌犯內亂、外患、圖利罪以外之貪汙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一審判刑應予停止職務規定,為考量其犯罪類型特殊性,與同條第2款的一般犯罪以刑度來認定有所不同,故為配合政府肅貪政風、預防組織犯罪及建立廉能政府需要,「只要符合特定法律規定之犯罪類型,均應依法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