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黃姓男子不滿鄰居監視器對準其家門,前年10月31日拿彈弓朝其住家門口外面天花板發射,不到1個月又持棍棒敲破住家門口監視器而挨告,他辯稱,持彈弓朝蝙蝠發射,也沒敲打監視器,但與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不符,認他犯毀損罪共2罪應執行罰金8千元。
黃男辯稱,他很討厭蝙蝠,前年10月31日晚間10時6分許拿彈弓朝在他家住處外飛的蝙蝠發射石頭,但不知有沒有打到鄰居的天花板,應該不可能打到天花板,對方天花板上掉的漆不可能是他造成的。他也說,前年11月22日下午4時30分許他在家裡修馬達之類的東西,看到他們家的監視器鏡頭掉下來,他跑過去看,並沒有拿棍棒敲監視器。
台南地院指出,黃男因不滿鄰居裝設監視器對準其家門,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爭議,竟毀損其住處監視器上方油漆及監視器鏡頭致令不堪用,認他犯毀損罪2罪,應執行罰金8千元。圖/記者邵心杰攝影

然而,林姓鄰居指述明確,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及天花板、監視器毀損照片及電腦公司修繕估價單等佐證。
台南地院表示,黃男於偵訊也供承持彈弓向外發射時,打到鄰居住家天花板,且依10月31日當晚監視錄影畫面截圖顯示,黃男面朝監視器所在位置,並無朝自家住處外射擊蝙蝠舉動,與其辯解不符,不可採信。
另依11月22日監視器畫面截圖顯示,黃男持條狀物品敲擊監視器,與他所辯單純觀看監視器鏡頭不符。
台南地院審酌,黃男因不滿鄰居裝設監視器對準其家門,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爭議,竟毀損其住處監視器上方油漆及監視器鏡頭致令不堪用,很不應該;又考量黃男否認犯行,未與鄰居和解或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不佳,認他犯毀損罪處罰金3千元,又犯毀損罪處罰金6千元,應執行罰金8千元,可上訴。
原文出處 【不滿鄰居監視器對準家門 台南男彈弓棍棒搞破壞判罰金8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