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台南市交通局王姓女收費員前年2月上班騎機車經中西區慈音街口,因台水公司所設路面下方水管滲漏,工務局疏於養護,路面產生高低差且未設警示標誌,致她人車倒地受傷,光公傷假請1年11月,求償191萬元,法官認她越級駕駛應負擔30%過失責任,判工務局及台水賠償近百萬元。
王女主張,去年2月17日下午2時騎普通重型機車,沿工務局管理養護的公園路北往南行駛,行經慈音街口時,因台水公司在該路段下方設置水管滲漏,工務局疏於養護,致該處產生高低差,且未設置警示標誌警告用路人注意,導致她重心不穩,人車倒地,機車毀損,左側鎖骨骨折、肩膀、左膝擦挫傷。
因此,她向工務局及台水公司請求連帶賠償醫療費用、計程車費、看護費用、收入損失、機車維修費及慰撫金共191萬多元。
工務局表示,該路段因台水公司在路段下方設置的工作物水管滲漏,致該處產生高低差,發生事故,致王女受傷,賠償責任在台水公司;況且該局已盡養護管理之責。
台水公司指出,該路段下方設置工作物水管滲漏而有高低差,起因中華電信公司曾在該路段進行刨鋪作業而生,並非公司所造成,王女對公司請求賠償並無理由。台水主張,王女僅領有輕型機車駕照,卻騎乘重型機車行駛在該路段,並有超速行為,均對事故發生及損害擴大有過失。
台南地院認為,依警方事故後現場調查紀錄及相關資料,該路段確有高低差,再依台水翌日即向工務局申請臨時道路挖掘許可申請書、許可證、施工過程照片,證明台水在該路段下設置工作物自來水管確有滲漏水,而滲漏水造成周邊土壤軟化,再經車輛輾壓後低陷,依常情即可認定。
法院表示,工務局既為該路段管理機關,依該路段照片可見曾有挖掘修補情形,自應主動積極監測該路段路面是否仍平整,是否應再為修補,但工務局既未及時發現有高於0.6公分高低差,即時修補,管理上有欠缺。
法院指出,王女主張騎乘機車因遇該路段有高低差而路倒受傷,與工務局管理上的欠缺及台水公司對其設置自來水管設置保管上欠缺,均具有因果關係,確可採信。台水公司抗辯,王女超速行車,導致路倒,並無證據佐證她確有超速行車。但王女越級駕駛,就事故發生顯與有過失,應負擔30%過失責任。最後,法官裁定工務局應給付王女49萬7127元,台水公司應給付王女49萬7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