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民眾購買農地,未辦理過戶就轉賣給第三人時,必須核實計算所獲利益,並列為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在未辦理過戶情形下,就可以不用將相關所得報稅,但財政部曾經函釋,未辦理過戶就轉賣土地給他人並從中獲利,必須依法申報綜所稅。
財政部表示,未辦理過戶就轉賣土地給他人並從中獲利,必須依法申報綜所稅。(示意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2017年1月以500萬元向乙君購買農地,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等到2017年5月就以600萬元出售給丙君,國稅局查獲甲君沒有將100萬元的獲益報稅,最後除了補徵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罰鍰。
官員提醒,即使轉手給第三人時,買賣間無差額,也就是獲益為0,仍必須辦理申報,並提出相關佐證。
如果是已經辦理過戶,再轉賣給其他人時,就必須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而非其他所得,也提醒民眾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