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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確診、隔離 雇主可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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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邱琮皓/綜合報導
 
指揮中心日前宣布,針對新冠肺炎(COVID-19)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一周內全台啟動居家照護管理措施,因此很多勞工關切,一旦居家照護假怎麼請,雇主應否給薪?對此,勞動部20日解釋,不管居家、住院治療,若因公確診或隔離者,雇主應主動給付薪水給員工,並給予公假;若非公務因素,需要治療或請防疫隔離假,不強制雇主給薪,雇主若因疫情大爆發而調整原本「從優」的福利,也並不違法。
 
勞動部官員表示,勞工如經認定是職業上原因,導致感染COVID-19,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的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也應依勞基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但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染疫,例如參加私人聚會、聆聽演唱會等群聚,隔離治療期間,雇主可不給薪,勞工可以選擇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居家照護新制上路,雇主給薪原則。圖/邱琮皓
居家照護新制上路,雇主給薪原則。圖/邱琮皓

 

官員強調,染疫者、隔離者,不管是在家照護、在集檢所、在醫院,只要勞工有工作、提供勞務,就要給薪。
 
由於國內目前主要為Omicron變異株,多為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勞工,在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根據最新規定,即可進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勞動部表示,這段期間勞工應隨時注意自身健康狀況,如有發燒、腹瀉、呼吸道疾病等身體不適,宜儘速就醫及休養,於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但若為雇主對沒有症狀勞工出勤有所疑慮,而要求勞工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要出勤,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另外,如果勞工家屬生活不能自理、需勞工親自照顧,卻又接到居家隔離要求時,勞動部指出,依紓困及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勞工可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特別休假或其他假別處理,雇主這時候不可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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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琮皓∕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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